在劳动领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做出规定:“一旦产生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想协商、协商没有结果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却不履行,能够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要是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仍不履行,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照此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够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虽然出发点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一部分简单的劳动争议,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十分“鸡肋”。不少用人单位绞尽脑汁将案件拖延到诉讼阶段,甚至拖到二审。这下好了,仲裁程序前置不仅没有解决简单问题,反而给劳动者增添了沉重负担。
为解决这一难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出了“一裁终局”制度。在符合一裁终局的情形下,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刻生效(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允许用人单位在不服时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可撤销的情形极少,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出现被撤销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在仲裁阶段解决争议”的目标。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指出,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就使得部分终局裁决也不得不经历“两裁”程序。
为了更好地实现“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目标,最高院及人社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可以跳过劳动仲裁前置的情形,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劳动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
不禁要问了,有没有可以跳过仲裁直接诉讼的方法?
目前确定可直接起诉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例外:
例外一:手握工资欠条,可跳过仲裁直接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里要特别留意,必须是单纯涉及工资的欠条。如果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确认了包括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社保费等多个项目,劳动者只是主张拖欠工资部分,是可以直接起诉的。但要是同时主张工资之外的其他项目,那还是得先申请仲裁才行。
例外二:诉讼中增加“不可分性”诉讼请求可一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上面所述“不可分性”有两个条件:
1:基于同一事实产生,例如: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转移档案、支付经济赔偿金、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等请求。
2: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即指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时的请求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反对、并列等关系,而应当具有包含、因果、递进、部分或全部重叠等紧密关系。
几个常见的例子: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与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无需再走劳动仲裁程序。
如果在仲裁阶段没有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一审阶段才提出,就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
再比如,仲裁时单位没有提起反请求,到了诉讼阶段,单位反诉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这也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需要另行仲裁。
例外三:诉讼中经济补偿主张可变更为赔偿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第二款: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规定,如果劳动者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到了诉讼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后,劳动者可以在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赔偿金。这样一来,实际上主张赔偿金就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例外四:劳动者申请支付令,可直接到法院,但督促程序终结的需回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当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时,劳动者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跳过仲裁程序。
不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二款,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劳动者仍需重新申请仲裁。
例外五:因特定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与后续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例外六: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一条第三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启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不成功的,可以直接依据调解协议提起诉讼,又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不确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调解协议提起诉讼。
例外七:仅就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的起诉,可跳过仲裁直接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是在法定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二是该调解协议仅仅涉及劳动报酬。如果还涉及其他项目(如经济补偿、工伤医疗费等),则不能直接诉讼,可以选择申请支付令,或申请司法确认,不成功时,再提起诉讼。
在面对劳动报酬相关问题时,大家要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和选择,谨慎处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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