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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要账公司阐述男子借给女子10万余元,并与女子协商以单次600元价格按次“肉偿”

时间:2024-07-01 09:32:59 点击:124 来源:温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lmz.hflmwl.com/

福建厦门,男子借给女子10万余元,并与女子协商以单次600元价格按次“肉偿”,后因与女子发生争吵,要求女子还款未果,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厦门中院)

80后男子陈某称,2年前,通过性交易与90后女子浦某结识,后与蒲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浦某以肉偿为诱饵在2年间累计向其借款14余万元。

后来因为其与浦某发生争吵,两人分手,陈某便要求浦某还款,结果浦某先是承诺每月还给其2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随后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搬家等方式实施逃匿。

其曾因此报过警,但民警调解未果,无奈之下将浦某告上法庭。

他认为,浦某通过性诱导方式骗取其钱财,因对浦某爱慕,曾多次转给浦某520元,扣除这部分费用,浦某应当归还给自己10万余元。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陈某提交的其与浦某银行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多次向浦某转款,其中陈某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6日等日期多次向浦某转款520元。

面对陈某的控诉,浦某辩称,自始至终都没有和陈某谈过朋友,只是交易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提供了与浦某之间转款的凭证,但是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浦某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同时,陈某的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又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浦某提交了双方支付宝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

而陈某对浦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表示不完整,且反而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是,讼争款项是否属于借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浦某基于性交易关系相识,并产生多次经济往来。

虽浦某在双方聊天中曾确认数额,并作出还款意思表示,但《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陈某不能逐笔举证每笔款项借贷合意的形成,且陈某上诉状中陈述案涉款项为不当得利,该主张与其一审主张亦相矛盾。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并无不当。

至于陈某主张浦某可能存在诈骗嫌疑等问题,其可向有关部门主张。

再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要账公司本文转自:任丘司法 配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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