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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姜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
一、撤销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初1085号、(2021)黑112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由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黑河市孙吴县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2021)黑1124民初1085号、(2021)黑1124民初1086号天之草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天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标题:温州要债公司介绍最高法:法院立“诉前调”字号的,视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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